检警捏造事实 本溪市周仁刚被构陷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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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辽宁省本溪市法轮功学员周仁刚,今年83岁。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溪湖区法院法官王冕通知周仁刚,他已被构陷到了溪湖区法院。整个过程,本溪市明山分局、溪湖区检察院、法院暗箱操作,捏造事实,陷害周仁刚老人。

发送法轮功真相资料 被非法监视居住

二零二二年十月,时年81岁的周仁刚因向路人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本溪市明山区高峪派出所三名警察绑架,后拟非法拘留十天,因当时疫情和他的年龄原因,没有执行。

二零二三年五月,周仁刚在本溪程家集市上向路人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明山区新明派出所两名便衣警察绑架,之后警察到他家掳走大法师父法像和几本大法书籍。周仁刚被非法监视居住。

公检法暗箱操作 陷害周仁刚老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本溪市明山分局非法将周仁刚构陷到溪湖区检察院,但当时并未告知周仁刚本人。

经过了近四个月后,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两名本溪市新明派出所警察(没穿警服)到周仁刚家,把他带到溪湖区检察院。

当周仁刚询问溪湖区检察院两名办案检察官的姓名时,他们都拒绝告知。所谓“起诉书”上,印有办案检察官侯锐的名字,后来得知另一名检察官叫杨柳。

参与办案的人员暗箱操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将周仁刚构陷到溪湖区法院。溪湖区法院责任法官王冕,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通知周仁刚,他才知道自己已被构陷到了溪湖区法院。

起诉书中捏造事实 逻辑混乱

溪湖区检察院所谓的起诉书中,写着“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此处与事实严重不符,分明是捏造事实,恶意构陷,因为不可能在同一天(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就把移送起诉、询问、告知都完成,而事实上,周仁刚被蒙在鼓里,没有被告知。

还有,既然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公安就移交起诉到检察院,周仁刚是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到溪湖区检察院的,而所谓起诉书的落款时间却是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

整个起诉书,文书逻辑混乱,叙述不清,让读的人一头雾水。这就是因为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连公检法的文书都不合逻辑到如此地步。

修炼法轮功合法 本溪市公检法又诬陷好人

这是本溪市公检法炮制的又一起冤假错案,诬陷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国务院公报【2011】第28号(总号:1387)公布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家新闻出版署50号令。公报第52页的第99项和第100项,废止了当时迫害法轮功制定的两个文件,50号令说明,从那时起,国家政府承认法轮功书籍合法、法轮功出版物合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于二零零零年制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表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安部三方的立场和态度。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而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但至今参与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公检法司系统基层人员却没有执行这个文件。也就是说,公检法司执行的是所谓的“上级命令”,没有红头文件,更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违法违宪错误的。

看看历史的参照,一九七七年给“文革”平反时,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刘传新在知道“文化大革命”运动即将结束的消息时,就上吊自杀了。为什么?因为他知道其所犯下的罪恶,没有“上级”会为他负责!这段历史离我们并不遥远,惨痛的教训,不能不让人深思谨行。

希望参与其中的公检法人员能撤销对周仁刚老人这一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拨乱反正,增添一份正义与良知的力量。

责任人:

本溪市溪湖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民主路 69号
检察长:杜恩东
责任检察官:杨柳、侯锐,电话:024-45836266、024-45830112
侯锐家庭住址:本溪市太子城,手机:13065293699,身份证:21112119910905102X
侯锐丈夫:本溪县交警中队李野,手机:156414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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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锐、杨柳

第一检察部:024-45830112
负责人:衡力源
员额检察官:曾强、刘思墨、石爽
邮编:117000

本溪市溪湖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民主路4号
本溪市溪湖区法院院长金上杰:024-45837661

金上杰

溪湖区法院法官王冕:024-42885848、18641467710
邮编:117002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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